关于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较慢处置办法(全面推行)》的通告 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问题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置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制订明确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制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较慢处置办法(全面推行)》,现不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前日通告。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较慢处置办法(全面推行)》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较慢处置办法(全面推行)第一条为确保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性、通畅,减轻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堵塞,提升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和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融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置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再次发生的导致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问题。
第三条再次发生合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人应该立刻行驶,打开危险性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打开示廓灯和后位灯,互相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很快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问题。其他车辆遇上事故车辆撤走现场时,应该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人应标划出现场,很快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置:(一)撞击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三)无交强险标志的;(四)并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五)一方逃离现场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置: (一)车辆无号牌的;(二)驾驶员人无驾驶证的;(三)驾驶员人饮酒的。
第六条再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有导致自身车辆损毁的,驾驶员人不应很快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置。第七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一)追撞的;(二)顺行的;(三)方向灯的;(四)溜车的;(五)电源车门的;(六)违背交通信号的;(七)并未按规定让行的;(八)依法负起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合乎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胜同等责任。DIV.pagePicker{padding:5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page{color:#000;padding:2px 6px;border:1px solid #CFCFCF;margin:2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page:hover{color:#fff;text-decoration:underline;background:#0063DC;padding:2px 6px;border:1px solid #CFCFCF;margin:2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first,.pagePicker A.pagePicker_next,.pagePicker A.pagePicker_last{color:#000;padding:2px 6px;border:1px solid #CFCFCF;margin:2px;margin-left:10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first:hover,.pagePicker A.pagePicker_previous:hover,.pagePicker A.pagePicker_next:hover,.pagePicke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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